普陀区关于开展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专项督导工作实施方案
发布时间:2016年09月22日 来源:

普陀区关于开展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专项督导工作实施方案

 

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严肃校纪校规,规范学生在校行为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建设平安校园、和谐校园的要求,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《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》(国教督办函〔201622号)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《关于落实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沪教委督〔201616号)等文件精神,我区将对各中小学校(含中等职业学校)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专项督导,具体方案如下:

一、督导内容

1、区教育行政部门、各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落实《关于落实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沪教委督〔201616号)等文件精神情况。

2、各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自查情况。

3、责任督学对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情况的实地督查情况。

二、督导范围

全区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

三、督导方式

实地走访、访谈、查阅资料等

四、时间安排

(一)自查阶段(20166月初——730日)

1、开展专题教育。区教育部门积极指导辖区内学校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,增强学生明辨是非和情绪管控的能力;积极会同公安、司法、未保办等部门,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;着力开展防范校园欺凌的专题教育,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;积极畅通宣传渠道,加强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教育,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,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。

2、完善工作制度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,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、规定,落实人防、物妨、技防措施和岗位安全职责,不断提升校园安全防范水平;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,进一步明确校园欺凌事件处置流程和措施,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学习和培训,增强预防和处置的能力。

3、及时干预处置。区教育局要指导各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充分依托班主任队伍,进一步细化岗位安全责任,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及时发现、及时处理的工作机制,尽可能降低校园欺凌事件对涉事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。对于实施欺凌的学生,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加强家校沟通,落实专人帮教;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积极配合立案查处;对于被欺凌学生,要及时联系家长,共同做好心理疏导和自我防范教育。

(二)自评报告上报阶段(2016731日——830日)

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要对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、自查,并将各单位的自评报告于2016830日前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成对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落实校园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总结,形成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总报告,并于2016910日前,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。

(三)实地督查阶段(2016831日——910日)

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责任督学对本区所有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专项治理情况开展实地督查,并形成一校一报告,报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。

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责任督学一校一报告、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总报告,将普陀区落实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普查情况汇总表,于2016930日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、市教委青保处。

(四)迎接市级抽查阶段(2016101日——1030日)

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会同市教委等组成督查组,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普陀区部分学校开展实地抽查工作。我区要积极做好准备工作,迎接市专项督导检查。

五、相关工作要求

1、各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自查工作,要明确领导责任,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,落实工作责任,坚决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。

2、实地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校园欺凌事件的单位,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根据《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》,对相关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。对监管不力、事件频发、社会影响恶劣的单位,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
3、专项督导工作设立举报电话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
监督电话:52564588*7675

联系人:余东岭   联系电话:52564588*7685

 

普陀区教育局      普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618

附: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专项督导调查表

 

普陀区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专项督导调查表

_________________学校(盖章)

一、学校组织部署情况

 

二、开展专题教育情况

 

三、完善相关制度情况

 

四、主动干预处置情况

 

五、存在的问题与建议

 

 

责任督学______________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时间________________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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